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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船務代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附件十三、附件十四)向航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接受新委託或增加委託代理業務範圍。 二、終止代理或減少代理業務範圍。 三、委託人公司所在地、負責人變更。 四、增加或變更客票或載貨證券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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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