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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船務代理業經營業務如下: 一、簽發客票或載貨證券,並得代收票款或運費。 二、簽訂租船契約,並得代收租金。 三、攬載客貨。 四、辦理各項航政、商港手續。 五、照料船舶、船員、旅客或貨物,並辦理船舶檢修事項。 六、協助處理貨物理賠及受託有關法律或仲裁事項。 七、辦理船舶建造、買賣、租傭、交船、接船及協助處理各種海事案件。 八、處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關委託船務代理事項。 船務代理業所經營之代理業務,應以委託人名義為之,並以約定之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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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