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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審查船員僱傭契約申請案件,依本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本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船員僱傭契約之核可標準及作業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當地航政機關或委 託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處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任、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及網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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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