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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 第3條

申請簽訂及終止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船員僱傭契約五份,驗畢後發還兩份。 三、船員服務手冊,驗畢後發還。 四、船長公會或海員工會會員證,驗畢後發還。 前項僱傭契約核可後,由主管機關簽證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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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