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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第4條

船員回航攜帶自用物品進口,每一航次每人所攜帶之應稅行李物品完稅價格不得超過美金五百元。其品目以准許進口類為限,如有超額或化整為零之行為者,其所攜帶之應稅行李物品,一律不准進口,應予退回國外。船員回航攜帶自用物品進口,除菸酒及管制品外,其完稅價格總和在新臺幣四千元以下,得予免稅。 前兩項物品之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 如依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估之: 一、財政部關務署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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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