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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第5條

船員回航攜帶進口之物品,不得轉售圖利,違者,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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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