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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13條

船舶停泊港內時船員均應依規定輪值,其留船人數應足以應付緊急狀況,以防意外。 各部門海員未得其主管及船長之許可,不得離船。船長准假人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依船舶之需要決定之,已准許離船之海員應於規定時間前回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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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