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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18條

船舶遇緊急事故時,各級海員應服從船長之指揮,協力搶救,不得擅離職守。船長於情況嚴重時,應發送緊急或遇險求救電信,並設法報告雇用人或其最近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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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