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員服務規則 › 第32條

船員服務規則 第32條

船長交卸本職時,應將船舶航行或操縱之特殊性能、船舶及海員之管理等詳告接任者,經管文書、圖冊及公物應按冊點交及記入航海日誌內,並會同簽報雇用人。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船員服務規則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