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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33條

艙面部門之海員指下列各級人員: 一、大副、船副、航海實習生。 二、甲板助理員、水手長、副水手長、木匠、幹練水手、舵工、水手、航海見習生。 三、其他屬於艙面部門之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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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