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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50條

電信部門主管事項如下: 一、電信設備之運用及維護事項。 二、協助電子助航設備維護事項。 三、無線電通信事項。 四、氣象報告收發事項。 五、電信部門物料之申請、整理保管及節用事項。 六、電信部門各項日誌之記錄及報告事項。 七、電信部門人員之管理、考核及訓練事項。 八、無線電設備、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之值守、操作及管理事項。 九、電臺證照之保管及申換事項。 十、其他有關電信部門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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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