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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51條

電信人員秉承船長之命負責一切通信聯絡事宜。 船舶未配置專任電信人員時,得依規定由艙面部門甲級船員領有通用值機員適任證書者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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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