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船員法 › 第2條

船員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船舶:指在水面或水中供航行之船舶。 二、遊艇:指專供娛樂,不以從事客、貨運送或漁業為目的,以機械為主動力或輔助動力之船舶。 三、動力小船:指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且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 四、雇用人:指船舶所有權人及其他有權僱用船員之人。 五、船員:指船長及海員。 六、船長:指受雇用人僱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之人員。 七、海員:指受雇用人僱用,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舶上之人員。 八、甲級船員:指持有主管機關核發適任證書之航行員、輪機員、船舶電信人員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船員。 九、乙級船員:指甲級船員以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船員。 十、實習生:指上船實習甲級船員職務之人員。 十一、見習生:指上船見習乙級船員職務之人員。 十二、薪資:指船員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獲得之報酬。 十三、津貼:指船員薪資以外之航行補貼、固定加班費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付。 十四、薪津:包括薪資及津貼,薪資應占薪津總數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十五、特別獎金:包括特別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非固定加班費、年終獎金及因雇用人營運上獲利而發給之獎金。 十六、平均薪資:指船員在船最後三個月薪資總額除以三所得之數額;工作未滿三個月者,以工作期間所得薪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總日數,乘以三十所得之數額。 十七、平均薪津:指船員在船最後三個月薪資及津貼總額除以三所得之數額;工作未滿三個月者,以工作期間所得薪資及津貼總額除以工作期間總日數,乘以三十所得之數額。 十八、遊艇駕駛:指駕駛遊艇之人員。 十九、動力小船駕駛:指駕駛動力小船之人員。 二十、助手:指隨船協助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處理相關事務之人員。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船員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3條為保障船員退休權益,本國籍船員之退休金事項,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但依勞工退休金條…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保障船員權益,維護船員身心健康,加強船員培訓及調和勞雇關係,促進航業發展;並加強遊艇駕駛與…第3條下列船舶之船員,除有關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一、軍事建制之艦艇。二、海岸巡…第4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
← 第1條看 船員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