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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下列船舶之船員,除有關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軍事建制之艦艇。 二、海岸巡防機關之艦艇。 三、漁船。 前項各款外專用於公務用船舶之船員,除有關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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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保障船員權益,維護船員身心健康,加強船員培訓及調和勞雇關係,促進航業發展;並加強遊艇駕駛與…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船舶:指在水面或水中供航行之船舶。二、遊艇:指專供娛樂,不以從事客、…第4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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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