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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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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5條
第 二 章 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
船員應年滿十六歲。 船長應為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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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的其他條文
第6條
船員資格應符合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與其他各項國際公約規定,並經航海人員考試及…
第7條
具有前條資格者,應向航政機關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發適任證書,始得執業。
第8條
船員應經體格檢查合格,並依規定領有船員服務手冊,始得在船上服務。已在船上服務之船員,應接受定…
第9條
主管機關為培育船員,應商請教育部設置或調整海事校院及其有關系科。航政機關應協助安排海事校院學…
第10條
航政機關為培養海運技術人才,提高船員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應設立船員職業訓練中心或輔導設立…
第10-1條
前條第一項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之計畫書、學員與教師資格、訓練課程、設施與費用、證照費收取、訓…
第11條
船員依規定參加航政機關辦理之訓練或船員執業資格考試時,雇用人應作適當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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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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