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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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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85條
外國船舶運送業違反
第二十五條
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定期禁止在中華民國各港口入出港;其已僱用未經核准上船工作之中華民國船員應強制下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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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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