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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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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79條
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警告或記點: 一、違反
第八條
第一項或
第十八條
規定。 二、違反依
第二十五條之二
所定規則中有關上船服務應負職責、航行應遵守事項及管理之規定,情節較輕。 三、違反
第六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利用船舶私運貨物,情節較輕。 四、違反
第七十條
規定,情節較輕。 五、發現船上有走私或未依規定完稅之貨物而不報告或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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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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