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 第3條

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3條

專業機構應擬訂船員訓練計畫,並於開班前五日報請航政機關核可後,始得開班施訓。但有特殊情形報經航政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訓練計畫內容包括訓練日期、參訓資格、訓練名額、課程監督、講師與評鑑員之遴聘、訓練課程、教材及設備、訓練費用、評核及發證等事項。 第一項經核准之訓練計畫如有修正或變更者,應檢具有關文件報請航政機關核可。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