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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19條

船員參加養成訓練之訓練成績,應經航政機關審查合格後,由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發給合格結業證明文件。 船員參加專業訓練之訓練成績,應經航政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 船員參加外國船員訓練機構辦理之專業訓練,得檢附結訓證明相關文件送航政機關審查,經審查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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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