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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18條

船員訓練由航政機關委託或核准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其訓練計畫、課程由船員訓練機構依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要求擬訂並報航政機關核可後實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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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