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第48條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48條

船員申請核(換)發適任證書檢附之各項文件均應在效期內,另下列文件可自航政機關之海運技術人員管理系統查悉者,得免檢附;無法查悉者,應檢附正本,正本繳驗後發還。 一、船員服務手冊。 二、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 三、原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 四、航海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或船員岸上晉升適任性評估合格證明。 五、海勤資歷證明。
AI 白話解釋
← 第47條看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全文第4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