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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第49條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49條
服務於公務船或工作船舶船員,依
第四十二條
、
第四十三條
、
第四十五條
規定申請核發適任證書,因船舶設備、用途或其他特殊情況,致船上訓練紀錄簿所載事項未能完成之訓練項目,准予豁免,其適任證書並應加註「限服務於公務船舶或工作船舶」。 前項情形,於完成船上訓練紀錄簿並經航政機關簽署合格後,換發適任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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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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