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第49條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49條

服務於公務船或工作船舶船員,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核發適任證書,因船舶設備、用途或其他特殊情況,致船上訓練紀錄簿所載事項未能完成之訓練項目,准予豁免,其適任證書並應加註「限服務於公務船舶或工作船舶」。 前項情形,於完成船上訓練紀錄簿並經航政機關簽署合格後,換發適任證書。
AI 白話解釋
← 第48條看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全文第5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