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第59條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59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規定,領有航海人員正駕駛執業證書換發三等船長適任證書;副駕駛執業證書換發三等船副適任證書;正司機執業證書換發三等輪機長適任證書;副司機執業證書換發三等管輪適任證書,並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58條看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全文第6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