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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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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60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規定,領有航海人員執業證書,申請換發同等級適任證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得免附船上訓練紀錄簿: 一、申請換發一等船副、一等管輪、二等船副及二等管輪之適任證書者,應依
第四十二條
第六項規定辦理。 二、申請換發一等船長、一等大副、二等船長、二等大副、一等輪機長、一等大管輪、二等輪機長及二等大管輪之適任證書者,應依
第四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申請換發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三等輪機長及三等管輪之適任證書者,應依
第四十四條
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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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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