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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 第2條

中華民國船員受僱於中華民國籍或非中華民國籍船舶者,其退休儲金之提 撥、收支及保管,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受僱於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所屬船舶者,依該機關及事業機構訂定之退休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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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