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
› 第3條
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 第3條
雇用人及其僱用之船員,應按該船員每月薪資百分之二十之比率共同提撥 各該船員之退休儲金;其中雇用人提撥百分之六十,船員提撥百分之四十 。不足一個月者,以該受僱船員每月薪資除以三十日之日薪,計算實際薪 資所得後提撥。 前項共同提撥之船員退休儲金,由雇用人按月存入以受僱船員個人名義開 戶之退休儲金專戶;其提領,應依
第六條
規定辦理。 船員認為雇用人計算之服務期間或提撥之退休儲金金額有誤者,應自提撥 之日起一個月內向雇用人提出異議;屆期未提出者,不得請求變更。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