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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 第3條

雇用人及其僱用之船員,應按該船員每月薪資百分之二十之比率共同提撥 各該船員之退休儲金;其中雇用人提撥百分之六十,船員提撥百分之四十 。不足一個月者,以該受僱船員每月薪資除以三十日之日薪,計算實際薪 資所得後提撥。 前項共同提撥之船員退休儲金,由雇用人按月存入以受僱船員個人名義開 戶之退休儲金專戶;其提領,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船員認為雇用人計算之服務期間或提撥之退休儲金金額有誤者,應自提撥 之日起一個月內向雇用人提出異議;屆期未提出者,不得請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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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