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符合本法
第五十一條退休規定,且未依本法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選
擇依勞動基準法領取退休金者,得依本辦法領取退休儲金。
船員依本法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依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五條規定標準
請領退休金時,雇用人應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於接獲通知後,應先將
雇用人提存之退休儲金留存供抵依勞動基準法應給付之退休金,不足部分
,應由雇用人補足。
船員依本辦法規定領取退休儲金後,受僱於其他雇用人時,其工作年資應
重新起算。
經交通部許可受僱於非中華民國籍船舶之船員,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者,依本辦法規定領取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