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 › 第6條

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 第6條

船員依本法規定向金融機構提出領取退休儲金、請領退休金或退還退休儲 金及其孳息者,應填具退休 (儲) 金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當地航政機關廢止其船員服務手冊之證明文件。 二、當地航政機關核發之船員服務期間證明書。 船員死亡或失蹤者,其退休儲金及孳息,由船員遺屬填具退休 (儲) 金申 請書,並檢附戶政機關出具之親屬證明及前項文件,向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其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當地航政機關廢止船員服務手冊時,應同時通知金融機構、雇用人及船員 外僱代理人。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