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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 第8條

雇用人應自船員到職、離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金融機構,辦 理開始或停止提撥手續。 船員受僱上船時,雇用人應向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提供前項通知金融機構文 件及船員退休儲金專戶開戶證明或存簿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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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