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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 第35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各貨物艙間及各貨艙口之體積,得以平均之長、寬、深相乘計算之。 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之上甲板以下貨物艙間之總體積,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依第二十條規定計算所得之船體主要部分體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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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