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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
› 第39條
船舶丈量規則 第39條
船舶淨噸位依
第三十七條
之規定決定後,如船舶之特性包括所有圍蔽艙間之總體積V、貨物艙間之總體積Vc、舯部模吃水d。乘客人數N1及N2等有變更,致該船之淨噸位增加時,應立即採用變更之新淨噸位。 前項船舶之特性變更,致該船之淨噸位減少時,應俟
第四十二條
規定之日期屆滿後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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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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