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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 第40條

船舶同時勘劃有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載重線者,應依其較大之模吃水計算淨噸位。船舶營運之情況變更,致淨噸位有所減少時,應俟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日期屆滿後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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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