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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19條

容器之材料與所裝物質接觸時,任何部分均應不生化學作用或使其不生化學作用,或加裝不生化學作用之襯裹,使與內裝物隔離。 襯裹及吸收材料,應不生化學作用,並適合內裝之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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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