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 第20條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20條

塑膠容器及塑膠塞蓋及零件,凡與危險品直接接觸者,應具有抗阻該危險品損蝕之能力,並不與材料結合而生危險反應,或形成有害性之化合物,或導致容器及其塞蓋軟弱或失效。 容器之塑膠材料,應不致滲入其內裝物,如有機化合物等,並不致因老化或溫度之劇烈變化而導致顯著之軟化、脆化或變質。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