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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37條

危險品之託運人應向船舶所有人、運送人或船長提出危險品託運書,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依附表二規定。 前項託運書應由託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並置於船上供有關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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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