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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56條

為甲板間裝載時,其裝載場所艙壁上之開口,應有閉鎖之設備。裝載危險品後,應立即閉鎖,不得任意開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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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