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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66條

船舶火藥庫裝載有爆炸物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火藥庫應採適當措施,使危險品在航行中不致受鋼材、機械或其他重物之損傷。 二、與火庫鄰接之船艙、艙區及火藥庫船艙或艙區直上之甲板部分,不得裝載易燃液體、氧化劑、易燃固體及遇水或空氣能放出易燃氣體之易燃固體或物質。 三、火藥庫之船艙或艙區內,不得裝載毒性物質,放射性物質或雜項危險物質。 四、火藥庫之船艙或艙區及其直上之甲板部分,不得裝載腐蝕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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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