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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65條

將爆炸物裝載於甲板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裝載於不妨礙船員為各項作業而通行之場所。 二、危險品之周圍應保留適當餘地,以避免因船員之作業而發生危險。 三、應與小艇及登艇場所、起居艙室及船艛,保持適當距離。 四、裝載爆炸物之面積,應在可能裝載貨物全面積二分之一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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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