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 第68條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68條
將裝有壓縮氣體之容器裝載於船舶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應將容器妥為固定,不使其發生移動、傾倒、衝撞或摩擦。 二、不得使其與船體鋼材部分接觸。 三、不得將重物裝載於其上層。 四、應與起居艙室保持適當之距離,並不致有煙火或熱氣之危險。 五、不得裝載於煤庫、煤艙或其直上之甲板上。 六、不得使用管路裝置裝卸。 七、不得使日光直射,以防高熱引起爆炸。 八、
第六十條
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7條
看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全文
第6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