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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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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98條
載運液氯之槽櫃船或駁艙,於裝卸時及裝卸後應依左列規定: 一、依壓力差法裝卸時,應在槽櫃內液氯之限制壓力以下情況操作之。 二、依壓縮空氣法裝卸時,應使用經活性鋁氧化物或其他乾燥劑充分乾燥之空氣。 三、裝卸用之管路系統,應裝置金屬製之可撓接頭。 四、裝入時應先自槽櫃之裝入開關送進乾燥之空氣,並於槽櫃排出氯之濃度在百分之二○以下時裝入之。 五、裝載結束後,應確認槽櫃內氯之濃度在百分之八○以上。 六、裝卸結束時,應即將開關閉鎖,並使用氨水等檢查槽櫃之各部分,不使氯氣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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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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