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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第11條

航政機關依前二條規定補發或換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時,不得變更原有證書之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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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