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 第12條

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第12條

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或領得換發之船舶國籍證書時,該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即失其效力,並應由船舶所有人繳交航政機關註銷。 前項證書因特殊事故未能即時繳銷者,船舶所有人得申敘事由於一個月內繳銷。逾期未繳銷者,由航政機關逕行註銷其證書並於航政機關公告處所及網站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