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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 第11條
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11條
船長在安全管理制度上之職責如下: 一、執行並要求海員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並予以查證。 二、以簡明方式發布命令及指示。 三、定期檢討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形,並作成紀錄,提交安全管理機構。 四、緊急應變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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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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