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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14條

安全管理機構應依下列原則處理安全管理制度之相關文件: 一、文件之製作及修改由安全管理機構岸上指定人員或職級相當人員審查核定。 二、於相關部門及船上備齊有關文件。 三、廢止之文件立即抽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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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