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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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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0條
船舶評鑑分為臨時評鑑及正式評鑑。 正式評鑑分為初次評鑑、期中評鑑、換證評鑑及額外評鑑。 船舶評鑑之範圍如下: 一、符合證書或臨時符合證書之管理船型與申請評鑑之船舶相符。 二、船上備有安全管理手冊,且船員熟悉安全管理制度。 三、正式評鑑之範圍包括執行安全管理制度之具體證據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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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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