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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19條

安全管理機構評鑑分為臨時評鑑及正式評鑑。 正式評鑑分為初次評鑑、年度評鑑、換證評鑑及額外評鑑。 安全管理機構評鑑之範圍為第二章至前章應遵循事項,正式評鑑並應包括執行安全管理制度之具體證據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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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