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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34條

安全管理機構向航政機關申請核、補、換發符合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臨時符合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時,每張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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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