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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4條

安全管理機構進行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目的: 一、提供船舶營運之安全操作體制及安全工作環境。 二、評估對船舶航行、人命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之危害,建立適當預防措施。 三、提升安全管理機構與船舶人員之安全管理技能,包括船舶航行、人命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應急事件之準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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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