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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 第10條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10條
船舶之構造或佈置有重大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依
第五條
規定,重新製備船舶裝載資料及相關圖說申請核發適載文件,並經航政機關特別檢查合格。 船舶載運固體散裝貨物適載文件允許載運貨物清單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經航政機關檢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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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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