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 第4條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4條
船長應於船舶裝載散裝貨物前,向貨主取得貨物相關書面運送文件,以便執行適當積載和安全裝運之預防措施。貨主未提供時,船長應拒絕裝運。 前項文件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積載因數。 二、平艙方法。 三、移動之可能性,包括靜止角。 四、為濃縮物或可液化之貨物時,應包括貨物含水量及其可被運送之含水量極限值。 五、任何有關之特性資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