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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4條

船長應於船舶裝載散裝貨物前,向貨主取得貨物相關書面運送文件,以便執行適當積載和安全裝運之預防措施。貨主未提供時,船長應拒絕裝運。 前項文件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積載因數。 二、平艙方法。 三、移動之可能性,包括靜止角。 四、為濃縮物或可液化之貨物時,應包括貨物含水量及其可被運送之含水量極限值。 五、任何有關之特性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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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